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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咱来聊聊刑事案件申诉中的阅卷问题。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法院一般都准许阅卷,哪怕是案卷归档后。但刑事案件就复杂多了,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可以阅卷,可一旦案件结案,通常就不允许了。
那要是当事人觉得自己遭了冤案,不阅卷又怎能找出原审中的问题、又怎能申诉呢?
虽说申诉案件不可以随意阅卷,可也有最终阅卷了的。当然,应该不是因为案子得成社会热点、有上级指示才能阅卷,那么,执行的标准是什么?其实,早在2015 年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明确了,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察院、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或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阅卷。但实际操作时,各地对这个“检察院、法院决定立案”的这个“立案”理解不一,有的认为递交了申诉材料、法院受理了申诉就应该算是立案,更多的则认为,只有法院对案件决定再审了才叫立案。如果是这样,立案前,仍难以阅卷;而立案后,本就不存在阅卷难的问题。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