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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十倍赔偿同餐人有份吗?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海底捞上海外滩店针对那个时间段在该店堂食消费的顾客,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于是相关的问题就来了:对于大家一起去就餐的情况,钱退给了买单的人,那么其他共同就餐的人,是否该分得这个补偿款?
对此,网上就有一些法律人士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大概是:第一、因为合同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及于第三方,在餐饮消费中,请客者作为订单支付主体,是与海底捞存在直接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而参加宴请的人未直接支付餐费,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分割合同衍生的赔偿款。对于这一点儿意见,我觉得跑题了,一同就餐的人并没有认为海底捞直接向买单的人支付补偿款不对,而是质疑买单的人收到该补偿款之后,是否该平分给一同就餐的人。
他们的第二点意见,法律规定的赔偿对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海底捞的补偿是因其可能向顾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 “消费者” 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他们解释说,这里的 “消费者”通常指实际支付餐费的人,即请客者,他们是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受损害的直接主体,有权直接接收补偿并自主处置。先等等啊,说这个补偿款是支付给消费者的,没错;说买单的人“直接接收补偿”也没有问题;但是,凭什么解释说这里的“消费者”通常指实际支付餐费的人,即请客者?又凭什么说只有请客者才是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受损害的直接主体?这是谁解释的?是司法解释吗?还是只是你个人的解释?既然是一起就餐的,那么所有就餐的人都应该是消费者;又既然是一起就餐的,如果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受损害,那么为什么只有买单的人是受害的直接主体?其他人是什么?间接主体、不是主体?既然认可海底捞的补偿款的性质,是依据法律规定,因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消费者支付的,那么,这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大家一起吃的,所以都是消费者,都可以得到补偿款。虽然实际情况并未出现明显的问题,但如果真是食物中毒,一起就餐的人全部中毒了,那么是否也只是买单的人算是消费者,代领了所有人的赔偿款,而其他人因为不是消费者,所以也是无权分得?在目前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出现严重后果,这时的补偿款其实具有精神抚慰性质,一样道理,每个人都吃了,每个人都有心理阴影,都会膈应,都需要精神抚慰,所以都应该分得。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就买单的这个人一个人就餐的,他也吃了不那么多金额,海底捞相应的也不用赔偿那么多。他们又说了,如果一同就餐者受到损害,可以另行向海底捞主张权利。这个时候他们就又不讲合同相对性了。
他们还有第三点意见,说什么好意施惠,这一点儿更不靠谱,不同于你在家里请客、客人吃坏了该怎么办的问题,而是在饭店、在饭店已经就全部就餐款项进行补偿的情况下。
那么,到底一同就餐者该不该平分这个补偿款,你怎么看?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