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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某人骗财骗色。这个骗财,应该能够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诈骗罪嘛;而对于骗色的行为,通常是举报无门,骗色还算不上强奸,甚至不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也很难挨着。似乎只能怨被骗的女人遇人不淑、识人不善。
而今天说的这个案例,基本可以说是开了一个追究骗色者民事责任的先例。据《潇湘晨报》报道,某已婚男子谎称单身,与某女子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随后,男子失联,女子还以为他出事儿了就报警,警方调查后得知该男子其实早已结婚。
女子随后以其性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了人格权纠纷诉讼,要求男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湖北荆州石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原告进行交往,并发生性关系,被告的欺骗行为导致原告错误判断而与之恋爱交往,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双方不正当交往并发生性行为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