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法律常识21条

  发布时间:2018/2/26 18:38:27 点击数:
导读:劳动纠纷法律常识21条(来源:法信,原标题《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1条》)劳动合同纠纷1.劳动者被绩效考评为末等,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

劳动纠纷法律常识21条
(来源:法信,原标题《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1条》)

劳动合同纠纷

1.劳动者被绩效考评为末等,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患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满时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

5.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单位的变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9.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

10.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1.一级智力残疾人的代理人对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的,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

12.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纠纷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认定

1.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的过失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2.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法针对相关的实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非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自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用人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8.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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